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法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力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合同7日前,将合同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了所谓的方便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已经进行的劳动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着,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办法"(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裁员导致的解除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与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在获得赔偿方面应一视同仁。